作文 > 小学作文 > 导航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精品十六篇)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2026-02-22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精品十六篇)。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部分民营企业在上市前的利润分配过程中,存在欠税逃税的现象。有上市预期的企业,应提前进行税务健康检查,尽早发现问题。铜拟发行股份购买沙钢集团持有的淮钢特钢63.79%的股份等,收购股权比例都达不到75%。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些企业均存在重大税务风险。

IPO前税务历史遗留问题需补税。企业上市通常会遇到一些税务遗留问题,如企业进行股份改制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争议,以前年度税款的未缴、少缴或缓缴,一些减免税的取得和批准不规范,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安排(如将利润留在海外离岸公司)等。部分民营企业在上市前的利润分配过程中,存在欠税逃税的现象。有上市预期的企业,应提前进行税务健康检查,尽早发现问题。

减持限售股避税有可能被追缴。有关部门出台新规,明确对自然人减持限售股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部分纳税人使出形形色色的避税花招,如人为调整送、转股日期进行高转送股以规避个人所得税,用限售股换购ETF基金份额规避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等。限售股转让涉及个税金额巨大,其中隐含极大税务风险。

资产减值调控利润易成税务稽查靶子。出于某种需要,“资产减值准备”也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在重亏情况下,企业为避免连续几年亏损,往往在报告亏损年度将亏损做大,以便“轻装上阵”。在微利情况下,实际亏损的企业为了逃避陷入困境,通过调节利润,使亏损变成微利。大量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容易被重点稽查。

转移定价无合理商业目的存三重征税。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常常与其子公司频繁发生资金往来和内部交易,有些公司是出于正常的资金调度便利和税收的考虑,但有些公司并非出于此种目的,而是将本应获取的利益输送给下属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转移定价调整数额没有支付给被调整的企业,这部分调整数额将会被确认为红利支付,且不能免征预提所得税。此外,当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转移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减免期提早结束。

关联企业预付款购销业务隐藏逃税嫌疑。上市公司如果和关联企业间通过预付账款形式支付款项,很可能是出于融资目的,利用预付款掩盖互相拆借资金的真相,进而逃避缴纳借款利息收入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对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外,由于支付给上游企业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与其生产经营无关,税务机关还将调整下游收款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并要求补缴税。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追缴税款。税收政策变化是指国家税收法规时效的不确定性。如海普瑞的.招股书中提到了其自2000年至2007年享受到深圳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并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因而存在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的可能。

虚增收入将补缴税款及罚金。上市公司虚增销售收入是其业绩做假的主要手段之一。做假的主要手段有:虚构客户,虚拟销售;以真实客户为基础,虚拟销售;利用与某些公司的特殊关系制造销售收入;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割,调节销售收入;对有附加条件的发运产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在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收入。表面看大多数情况并没有违反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本质上看则虚增了利润。

税前扣除无发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某上市公司同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合同金额×××万元,无发票列入待摊费用。该公司应注意:1.业的税前扣除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2.临着补税风险。由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3.面临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应收账款自行税前扣除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须在坏账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坏账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欣悉**股份A股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交易,实现了濮阳市企业上市零的突破。这是你公司抢抓机遇、大力实施资本运营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全市人民的骄傲!”市委、市政府对该公司近年来的快速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贺信说:“近年来,你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工兴市’战略,秉承‘以人为本、科技兴企’方针,团结拼搏、艰苦创业,坚持不懈地抓科研促发展、抓投入上项目、抓管理增效益,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连年提高,谱写了濮阳工业发展的辉煌篇章,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市委、市政府也对该公司成功上市后的发展提出了殷切期望。贺信说:“这次**股份成功上市,不仅创造了我市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典范,而且为企业自身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希望你们以此为契机,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规范公司运作机制,依托资本市场融资平台,发挥技术领先优势,搞好企业自主创新,加快新产品开发步伐,提升自身核心竞争能力,积极攀登世界耐火材料新高峰,努力开创**事业新篇章,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上市公司私有化

上市公司私有化(Privatization),是指对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股东(持股30%或以上)或其一致行动人(如其全资子公司),以终止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通过向目标公司的独立股东(控制权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少数股东)进行要约收购使得目标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要求,或者通过对目标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将目标公司注销,或者基于资本重组考虑而通过计划安排(aschemeofarrangements)注销公众股东所持股份等方式,所进行的上市公司并购活动。

就A股公司而言,该等私有化通常要受《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规的约束。就H股公司而言,除了要受国内相关适用法律的约束以外,该等私有化还要受《公司条例》、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及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条款的规管。如果目标公司已发行美国存托证(ADR),则尚需受美国法律的管辖。例如,中石油(0857.HK)对吉林化工(0368.HK)的私有化过程中,就涉及到吉林化工发行的A股、H股以及ADR,因此要受三地的法律约束及监管。

通过附先决条件的要约收购实现私有化

控制权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统称收购人或要约人),可以通过向目标公司的全体独立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将上市公司私有化。鉴于该等要约是以终止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因此通常附有一个重要的生效要件:于要约到期日,未登记预受要约的独立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量低于上市标准所要求的最低公众持股量。关于最低公众持股量,《证券法》第50条的要求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因此,对于A股公司而言,欲实现目标公司的私有化,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需要合共持有目标公司75%(对于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为90%)或以上的股份。

例如,中石油在其对锦州石化(000763)的收购要约中,以及中石化(0386.HK)在其对扬子石化(000866)、齐鲁石化(600002)及中原油气(000956)的收购要约中,均将其要约生效条件约定为:于要约到期日,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目标公司股票数量与收购人已经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数量之和,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90%。因为前述四家目标公司的各自总股本均超过人民币4亿元,因此各自的公众持股比例需要低于10%才能实现终止目标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而在中石化对石油大明(000406)的收购中,由于石油大明的总股本低于人民币4亿元,因此中石化只要合共持有石油大明75%以上的股份,即可实现终止石油大明的上市地位的目的。由此,在中石化对石油大明流通股的收购要约中,中石化将其要约的生效条件设定为:于要约到期日,未被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石油大明流通股股票数量占石油大明总股本的比例低于25%。

而就H股公司的私有化而言,收购要约的生效条件除包含类似上述有关收购将使得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上市标准(见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8.08条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条)的要求以外,该等H股的收购要约通常还需以独立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地位为条件。例如,中石油对吉林化工H股的收购要约的生效要件之一便是,H股独立股东批准吉林化工终止上市地位。

根据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六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九章有关终止上市的规定,以及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的相关规定,H股独立股东批准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地位的决议需符合如下条件方获通过:(a)出席会议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5%或以上同意;(b)就该决议所投的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者)所持表决权的10%;以及(c)对于未接受要约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收购人有权行使并正在行使强制性收购(compulsoryacquisition)的权利。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1条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取得强制性收购权利的条件是:收购人通过要约而受让的股份数及最初要约发出后4个月内收购人所陆续购买的股份数之和达到全部独立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0%。对于前述条件,鉴于(c)项要求的实现对于收购人而言不确定性风险非常大,因此实践中收购人通常会请求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豁免该项要求。例如,中石油在其对吉林化工的收购中即取得了该项豁免。取得该项豁免后,收购人可以在不享有强制性收购权利的情况下(即所要约收购股份尚未达到全部独立股东所持股份90%时),即可使得H股独立股东通过批准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地位的决议,只要前述(a)(b)项条件同时获得满足。

在目前的A股适用法律中,对于未接受要约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并未要求收购人须取得对该等股份的强制性收购权利(即要求接受要约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全部独立股东所持股份的一定比例)。其实,就目前A股适用法律总体来看,不仅没有有关收购人须取得强制性收购权利的条件限制,也不存在需要目标公司A股独立股东通过有关终止上市的决议的类似要求(正在修订中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则在考虑增加类似要求)。只要要约生效后目标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证券法》第50条的要求,目标公司即可根据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提出终止其上市地位的申请。尽管如此,《证券法》第97条同时明确,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后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独立股东,有权要求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所持剩余股份。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理论上来看,根据新《证券法》第88条的规定,收购人基于成本考虑或其他综合因素,可以在其收购要约中规定只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票。不过,该等要约同样需要向全体独立股东发出。例如,对于股本总额未超过4亿元A股公司,收购人已经持有45%股份,则该收购人可以在其收购要约中规定只收购30%的股份,即可达到终止目标公司上市的目的。该等情形下,如果接受要约的股份数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的30%,则收购人应当对接受要约的全体独立股东所持股份按比例收购。但是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法》第97条的规定,如果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则不仅未接受要约的独立股东有权要求,接受要约的独立股东也可以要求要约人收购前述比例收购时该等股东所持的未获要约人收购的其余股份。就此来看,在收购人为实现目标公司私有化而发出的要约中只规定部分收购并无实质意义。

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终止上市。之后,作为已被私有化的目标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或唯一股东,收购人可以将目标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此时,如果目标公司独立股东既未于收购时接受要约也未于终止上市后要求收购人收购,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目标公司应将剩余股票换成新公司的股权。或者,收购人也可以根据《证券法》第99条的规定选择吸收合并目标公司,并注销目标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此时,鉴于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都将注销,独立股东所持剩余股票将换成收购人的等值股份或股权(关于合并后对剩余股票的兑换,详见下文)。

通过吸收合并实现私有化

除上述附先决条件的要约收购以外,控制权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还可以通过吸收合并目标公司实现该公司的私有化。例如,中石化对北京燕化(0386.HK)以及对镇海炼化(1128.HK)的私有化即是采用这种方式。

通过该等吸收合并进行的私有化通常需要进行如下特别程序:(1)控制权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统称合并方)与目标公司(被合并方)签署公司合并协议以及目标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合并;(3)合并决议通过后,目标公司向其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作出相应公告;以及(4)目标公司注销全部已发行股份。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合并需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该项规定在新《公司法》中已经取消。

关于合并决议的通过,如果目标公司为A股公司,《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规定,公司合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或以上特别决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的进一步规定,鉴于私有化情形下合并方虽然也属被合并方的股东,但是由于其与合并方案有关联关系,因此合并方在相关决议进行表决时应回避。也就是说,公司合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或以上通过。如果目标公司为H股公司,则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0条的规定,合并决议需要获得H股独立股东的批准,而且该批准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a)出席会议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5%或以上同意;以及(b)就该决议所投的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者)所持表决权的10%。

关于目标公司股份的注销,可以通过目标公司回购股份进行,也可以通过合并方收购独立股东所持股份进行。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股份公司可以回购股份;并且该等回购的股份应在回购后6个月内注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24条进一步明确,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以要约方式或以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在这方面,香港《股份购回守则》规则1规定了类似的购回方法。所不同的是两地规则中有关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25条,因公司合并而进行的目标公司股份回购,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但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均未进一步明确该等决议是否需要2/3或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尽管如此,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在就为私有化而进行的股份回购进行表决时,合并方仍应当回避表决。在这方面,《股份购回守则》第3.3条明确规定了类似《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0条有关批准合并之决议的条件,即该等股份回购决议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a)出席会议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5%或以上同意;以及(b)就该决议所投的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者)所持表决权的10%。另外,《股份购回守则》第3.3条还进一步规定,在为实现私有化而进行股份回购时,如果目标公司的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则该等人员将不属于目标公司的独立股东,应与合并方一样需要回避表决。

相比由目标公司进行股份回购而言,通过合并方收购独立股东所持股份然后注销该等股份相对更为简单。例如,在中石化对北京燕化的合并协议中就约定,由合并方通过银行直接向同意合并的独立股东的证券帐户支付合并对价,然后该等同意合并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即视为注销。该等方式下,只需要就合并方案进行表决即可,无需再就股份回购决议表决。而且,在就合并方案进行表决时,也并未如同表决股份回购决议时那样要求目标公司的董事或其一致行动人回避。

不论是由合并方收购或由目标公司回购,对批准公司合并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持有异议的独立股东,通常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或合并方以公平价格收购其所持剩余股份(例如《公司法》第143条)。但是,如果既不同意合并也未于合并决议通过后要求目标公司或合并方购买其股份,该等股东所持剩余股份将会被换成合并方的股份或股权,因为为私有化而进行的吸收合并需要注销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该等兑换通常是由合并方按前述剩余股份所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额增加合并方的相应注册资本金,然后将该等新增注册资本金登记于前述独立股东名下。

通过计划安排实现私有化

除上述两种主要途径外,在港股市场,上市公司有时还可以根据《公司条例》第166条的规定通过一种协议或计划安排(aschemeofarrangements)来实现私有化。例如,2003年进行的中粮香港对鹏利国际(原0268.HK)的私有化以及投资团(多家BVI公司)对太平协和(原438.HK)的私有化,均是通过此种计划安排的方式实施的。该种安排通常是在一种特殊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的,即目标公司股票市价相对于公司净资产出现大幅折让,而且公司股票日均成交量非常低。2003年前后的香港地产股便遭遇如此市场环境,因而出现多宗私有化案例。

在上面所提及的特殊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股东”或“建议提出方”)通常会根据《公司条例》第166条提出一项通过计划安排实现目标公司私有化的建议。而该等建议,(a)对于建议提出方而言,其诱因是有机会以折让价买进资产;(b)对于其他股东(“计划股东”)接纳建议而言,其诱因在于可以获得高于市价之溢价。该项计划安排的核心是,主要股东通过向计划股东支付注销价而注销计划股东所持股份(“计划股份”),然后相应削减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计划生效并得以执行,目标公司将成为由主要股东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目标公司因不再符合上市标准所要求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而申请终止上市地位。

目前境内法规尚未有关类似计划安排的具体规定。而就港股公司(包括H股)而言,适用的主要规则是《公司条例》第166条及削减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款,以及《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0条有关计划之批准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并参照上述中粮香港私有化鹏利国际以及投资团私有化太平协和的案例,该等计划安排的通过通常需要取得三项批准:(1)在高等法院就此专门安排计划股东召开的会议(“法院指令会议”)上获得通过;(2)在紧接法院指令会议之后召开的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以及(3)高等法院批准该等计划(有可能会修订计划)并确认拟削减的公司股本数额。对于前述第()(1)项批准,综合《公司条例》第166条及《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0条,该计划需要满足如下条件:(a)出席法院指令会议的计划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5%或以上同意;以及(b)就该决议所投的反对票不超过全部计划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者)所持表决权的10%。而对于前述第(2)项批准,则只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主要股东)所持表决权75%或以上通过即可;于该项表决,主要股东(建议提出者)并不需要回避表决,也未规定反对票不得超过特定比例。

结语

就上述三种私有化途径来看,通常主要采用的是要约收购或吸收合并方式。而就A股市场来看,目前中石油、中石化的相关私有化安排中均是采用了要约收购的方式。两种方法相比较,要约收购情况下,收购人只要能保证可以取得75%(或90%)或以上的股份,即可达到终止目标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当然,该等要约收购需要遵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尤其还要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因而需要取得证监会对要约收购的无异议函并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而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虽然不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但是实施合并除需签署合并协议并通知债权人以外,尤其需要取得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合并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或以上特别决议通过。另外,如果不是由合并方收购而选择由目标公司回购股份而注销同意合并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则该等股份回购也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且,如果目标公司选择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回购,则仍要遵循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则。

而对于第三种方案,尽管目前国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一旦在特定市场环境下,有必要选择该等计划安排实现私有化。则相关安排除了需遵守《公司法》有关削减注册资本的规定以外,可能也会涉及拟注销的计划股份的回购或收购,尤其是,似乎还应取得证监会的认可。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第一节公司股东

第25条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6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其证明力优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权凭证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7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8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对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29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30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31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2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4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电话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6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及登记事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7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8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39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0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1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42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43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该临时提案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44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5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6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7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8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49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请欣赏:《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几个问题》

 上市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一方面,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技术经济状况;另一方面,资产评估结果也为资产折价入股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试就中国目前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几个问题谈点初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影响

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之前,首先应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必然引起资产范围、规模、数量、质量、资产结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经营效益的变化,直接影响资产评估工作。如果不了解和掌握资产重组方案,就难以作好资产评估工作。资产重组通常是由证券商、咨询公司从事的,不是资产评估人员的事情,但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参与资产重组方案设计。

资产重组对资产评估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在资产评估时应予以重视。

1.资产范围的变化。通常,进行资产重组时,往往要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无效资产,有时也会剥离一部分经营性资产,但剥离的经营性资产应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前提,否则会影响企业的获利能力,影响对企业收益的预测。

2.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根据对上市发行股票公司的要求,其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70%,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达到这一水平较困难,需要通过资产重组解决。重组方案会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不仅影响企业获利能力,还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这在风险预测时需加以注意。

3.收益水平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资产重组以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会超过10%,这种效果不仅通过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无效资产减少资产总额获得,而且非经营性资产减少使得收益计算中的折旧费减少,从而增加收益获得。所有这些,均作为在企业评估时对未来收益预测的基础。资产重组方案中,对于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出于种种原因(如资产收益率的原因),一般采用租赁方式和许可使用方式,单项资产评估时仍需对这些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只是这些评估价值不计入企业整体价值中作为折股依据,但要评估出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和商标权等许可使用费标准,作为企业签定租赁或许可使用合同的依据。采用收益法对未来收益预测时,在管理费用中增加这些租金和许可所有费,相应减少收益,这在评估中应加以注意。

4.经重组后的股份制企业已具备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经济实体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加和法与采用收益法得到的评估值会有差异,是正常现象。如果收益法确定的整体企业评估值大于成本加和法确定的整体企业评估值,其差额部分应是商誉。通常,商誉是不作为折股依据的,但商誉的存在会对企业股票的溢价发行等有一定的影响。现在行业管理文件要求是以收益法验证成本加和法的结果,因此,当两者结果有差异时,评估者不应解释二者差异不应该出现或者差异数额较小的原因,而应该阐明这种差异是企业商誉的理由。

另外,作为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否应包括流动资产,这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就其本身来说,流动资产具有流动性大、变现能力强的特点,评估流动资产并不困难,但很麻烦。这种麻烦主要体现在:一是流动资产种类多,主要包括实物形态流动资产、债权类流动资产和货币类流动资产;二是流动资产范围难以界定,不同类型企业中流动资产的表现形态是不一样的。除我国以外,国外对流动资产一般不评估。我国从企业全部资产的完整性考虑,也把它纳入评估的范围。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把流动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评估,还是不把流动资产作为评估对象,在上市公司整体评估时,对流动资产的状况都必须予以考虑。因为流动资产作为短期资产,流动资产越多,偿债能力越强;而流动资产扣减流动负债是公司的营运资金,它对公司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有这些,均会影响公司整体评估价值。

二、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与资产处置

资产评估与资产处置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资产评估前的资产处置方案,会影响评估范围、过程和结果,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处置是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的。资产评估人员可以对资产处置方式或可能产生的后果发表意见,但不能直接进行资产处置。同样的,资产评估人员不能以资产处置为由,反向推算评估结果。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上述从法律上规定了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数量界限。企业中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其账面价值是根据会计制度计价的,一般数额较低。但工业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具有投入和产出的弱对应性特点,一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出巨大的潜能,评估时表现出很高的价值,如果直接作价入股,有时会超过其占注册资本比例的规定。这时,评估人员的责任是客观真实地评估这些资产的价值,而不是为达到这个比例而调高或降低资产评估价值。至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如何处置,是采用作价入股形式,还是签定租赁合同形式,均是资产处置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资产。根据资产重组时,剥离资产应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原则,上述资产一般不能够剥离。但由于收益率水平限制、上市额度的限制、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的限制等,上述资产往往采取租赁的方式或许可使用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凡是这类资产均要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签订租赁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的依据。现实生活中,有的上市公司采用定额租金等签订租赁合同,使评估的租金价值形同虚设,可有可无,显然是错误的,亟待纠正。因为这样做的后果,一是定额租金缺乏客观依据,二是极有可能损害公司上市后的社会股民利益。

三、成本加和法应用的现实性和局限性

上市公司整体评估通常采用成本加和法进行,它是指将构成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单项评估,然后将各单项资产评估值汇总、确定公司价值的方法,成本加和法不是重置成本法,它只是单项资产评估汇总过程的简称。上市公司(包括各种类型的整体企业)评估一般不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准,而采用成本加和法评估结果,其原因主要在于:

1.企业资产盘子大,非经营性资产占有相当比重。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性事务,即企业办社会,企业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再加上体制性原因,企业中的无效资产得不到及时处理。这些资产在企业中并不能带来收益,这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以追求盈利目标不相适应。因此,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即使日常中人们认为比较好的企业,收益法评估出的企业整体价值也会低于各项资产单项评估汇总后的企业价值,不能客观地反映出企业资产价值量。

2.企业效益低下,采用收益法缺乏市场基础。企业效益低是长时期困扰我国经济的一项难题。企业效益低既有管理问题,也有体制原因。如上所述,企业中的大量非经营性资产不创造价值,但非经营性资产的折旧直接抵减企业利润,造成企业资产收益率偏低;另外,缺乏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使大量效益低、亏损的甚至是资不抵债的企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简介:

出生年月:1964年

学历:美国麻省理工学院

经历:

1964年,出生于中国陕西省西安市。

1986年,毕业于北京清华大学物理系,同年考取李政道奖学金赴美留学。

1993年底,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获得博士学位,并继续在MIT 从事 博士后研究。

1994年,任MIT亚太地区(中国)联络负责人。

1995年底,回国任美国ISI公司驻中国首席代表。

1996年,在MIT媒体实验室主任尼葛洛 庞帝 教授和MIT斯隆商学院爱德华。 罗伯特 教授的风险投资支持下创建了爱特信公司,成为中国第一家以风险投资资金建立的互联网公司。

1998年2月25日,爱特信正式推出搜狐产品,并更名为搜狐公司。在张朝阳先生的领导下搜狐历经四次融资,于2000年7月12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挂牌上市(NASDAQ:SOHU)。搜狐公司目前已经成为中国最领先的新媒体、电子商务、通信及移动增值服务公司,是中文世界最强劲的互联网品牌,对互联网在中国的传播及商业实践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张朝阳 先生现任搜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工作职责:

1、团队管理:领导团队成员按时保质达成既定工作目标,形成学习型团队,整体业务能力提升;

2、客户管理:提供顾问型专业服务,创造客户价值,建立互信、健康的客户关系;

3、项目管理:审核日常公关活动计划及活动管理方案,提供策略指导;

4、业务成长规划:规划部门成员工作计划,规划组内(现有及潜在)客户的业务方向,开发及深度挖掘业务增长。

工作要求:

1、对公司项目负责,对客户负责,责任心强、管理培训能力强,能够对下属人员进行工作指导,领导力强,自我约束、以身作则能力强;

2、独立承担大型公关活动项目管理,包括策划并撰写年度方案与执行、事件传播策略与执行、市场研究与洞察、年度季度月度的传播策略与执行;

3、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热情,为客户提供顾问型专业服务,创造客户价值,建立互信、健康的客户关系;

4、在工作中,具备并发挥优秀的`时间管理能力、人员管理能力、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

5、长期服务于医药、保健类客户且具备业务拓展及深度挖掘的能力;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1. 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和记帐;

2. 负责审核收付款凭证,按规定办理款项收付业务;做好库存现金管理;定期盘点现金和核对银行存款对帐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建立健全出纳各种帐目,及时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现金日记帐与总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3.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负责复核员工工资表,保证及时正确发放公司员工薪酬;

4.公司税金和员工社保的缴纳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5.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重要证书的管理与年检工作;

6.负责公司办公类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7.组织实施公司各类文体活动,协助公司员工培训与员工招聘;

8.负责组织通知公司各种会议,并作好会议记录,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和落实情况的检查;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种文件、公文起草、撰写工作和打印工作;

9.协助质量管理体系、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的管理与控制;

10.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重要证书的管理与年检工作;

11.负责公司网站与网络的维护管理和邮箱等资源的分配利用;协助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12. 负责公司档案和资料的收集、管理、查阅或借阅;

13. 公司名片、桌牌、胸牌等标示物品的管理;

14. 其他行政事务的协助及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同时废止。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第一章 电磁炉相关概述 第一节、电磁炉简介

一、电磁炉的概念

二、电磁炉的分类

三、电磁炉的特征

第二节、电磁炉的构成及原理

一、电磁炉的主要构成

二、电磁炉的工作原理

三、电磁炉的工作过程 第三节、电磁炉的主要优点

一、热效率高

二、温度控制准确

三、安全环保

四、方便实用

第二章 20xx-20xx年中国电磁炉行业总体分析 第一节、中国电磁炉行业发展概况

一、我国电磁炉行业发展回顾

二、中国电磁炉市场稳步发展

三、我国电磁炉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四、我国电磁炉市场的主要影响因素

五、中国电磁炉行业技术革新进程

第二节、20xx-20xx年中国电磁炉行业分析

一、20xx年中国电磁炉市场分析

二、20xx年中国电磁炉市场发展状况

三、20xx年中国电磁炉市场发展态势

第三节、20xx-20xx年国内电磁炉市场发展现状

一、品牌格局

二、产品结构和价位

三、高低端产品价差拉大

四、天然气涨价提振电磁炉市场

第四节、中国电磁炉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一、制约我国电磁炉行业发展的因素

二、中国电磁炉行业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促进我国电磁炉行业发展的对策

四、中小电磁炉企业发展壮大的策略

五、改善电磁炉行业售后服务的措施建议 第三章 中国家用厨房电器具工业财务状况 第一节、中国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行业经济规模

一、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销售规模

二、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利润规模

三、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资产规模 第二节、中国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行业盈利能力指标分析

一、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亏损面

二、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销售毛利率

三、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四、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销售利润率 第三节、中国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行业营运能力指标分析

一、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应收账款周转率

二、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流动资产周转率

三、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总资产周转率 第四节、中国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行业偿债能力指标分析

一、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资产负债率

二、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利息保障倍数 第五节、中国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行业财务状况综合分析

一、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财务状况综合评价

二、影响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财务状况的经济因素分析 第四章 20xx-20xx年电磁炉进出口数据分析 第一节、20xx-20xx年电磁炉出口分析

一、中国电磁炉产品出口状况

二、影响我国电磁炉出口因素

三、电磁炉产品出口欧洲市场须进行CE认证

第二节、20xx-20xx年主要国家电磁炉进出口情况分析

一、20xx-20xx年电磁炉进口市场分析

二、20xx-20xx年电磁炉出口市场分析

第三节、20xx-20xx年主要省份电磁炉进出口情况分析

一、20xx-20xx年电磁炉进口市场分析

二、20xx-20xx年电磁炉出口市场分析

第五章 20xx-20xx年电磁炉市场竞争及替代品分析 第一节、20xx-20xx年中国电磁炉市场竞争分析

一、中国电磁炉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二、我国电磁炉市场再掀价格战

三、电磁炉市场品牌关注度特点

四、电磁炉市场品牌关注度现状分析

五、家电下乡难撼中国电磁炉市场基本格局

六、我国电磁炉市场竞争策略 第二节、电磁炉的替代性分析

一、电磁炉具有取代传统灶的趋势

二、电磁炉、微波炉、燃气灶产品性质比较

三、电磁炉能否完全取代传统灶具仍是未知数 第三节、微波炉行业

一、技术革新加速微波炉推广步伐

二、中国的微波炉市场发展现状

三、我国的微波炉行业首个功能性标准实施

四、中国的'微波炉市场出口状况

五、中国的微波炉市场分析

六、海外市场成为中国的·微波炉行业发展关键 第四节、燃气灶行业

一、我国燃气灶新国标实施

二、中国燃气灶市场关注度分析

三、中国燃气灶市场发展特点

四、中国燃气灶市场发展分析

五、中国燃气灶市场集中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六、燃气灶消费未来发展趋势

第六章 20xx-20xx年中国电磁炉行业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第一节、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简介

二、美的商用电磁炉生产基地建成

三、美的集团积极拓展农村电磁炉市场

四、美的电器经营效益分析

五、美的电器业务经营分析

六、美的电器财务状况分析

七、美的电器美的前景展望 第二节、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简介

二、苏泊尔公司绍兴小家电基地投产

三、苏泊尔创新技术保障电磁炉优良性能

四、苏泊尔经营效益分析

五、苏泊尔业务经营分析

六、苏泊尔财务状况分析

七、未来苏泊尔前景展望 第三节、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简介

二、九阳电磁炉入选政府节能产品采购清单

三、九阳股份经营效益分析

四、九阳股份业务经营分析

五、九阳股份财务状况分析

六、未来九阳股份前景展望 第四节、上市公司财务比较分析

一、盈利能力分析

二、成长能力分析

三、营运能力分析

四、偿债能力分析 第五节、格兰仕集团

一、公司简介

二、格兰仕推动电磁炉升级换代进程

三、借力家电下乡格兰仕电磁炉扩张加速 第六节、尚朋堂国际集团

一、公司简介

二、无锡尚朋堂公司发展态势良好

三、尚朋堂电磁炉产品竞争力分析 第七章 电磁炉行业发展趋势及前景预测 第一节、中国电磁炉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二、中国电磁炉市场发展趋势

三、我国电磁炉行业今后发展方向

四、电磁炉行业未来发展热点预测

五、电磁炉技术的发展走向 第二节、中国电磁炉行业前景展望

一、我国电磁炉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二、中国电磁炉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

三、商用电磁炉市场发展前景看好

四、20xx-20xx年中国电磁炉行业预测分析 附录

附录一: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 公司简介

中宏经略是一家专业的产业经济研究与产业战略咨询机构。成立多年来,我们一直聚焦在“产业研究”领域,是一家既有深厚的产业研究背景,又只专注于产业咨询的专业公司。我们针对企业单位、政府组织和金融机构,提供产业研究、产业规划、投资分析、项目可行性评估、商业计划书、市场调研、IPO咨询、商业数据等咨询类产品与服务,累计服务过近10000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并成为数十家世界500强企业长期的信息咨询产品供应商。

公司致力于为各行业提供最全最新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供客观、理性、简便的决策参考,提供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有效工具,也是一个帮助咨询行业人员交流成果、交流报告、交流观点、交流经验的平台。依托于各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独特的资源优势,致力于发展中国机械电子、电力家电、能源矿产、钢铁冶金、嵌入式软件纺织、食品烟酒、医药保健、石油化工、建筑房产、建材家具、轻工纸业、出版传媒、交通物流、IT通讯、零售服务等行业信息咨询、市场研究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过中宏经略咨询团队不懈的努力,已形成了完整的数据采集、研究、加工、编辑、咨询服务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工业领域各行业信息咨询及市场研究、用户调查、数据采集等多项服务。同时可以根据企业用户提出的要求进行专项定制课题服务。服务对象涵盖机械、汽车、纺织、化工、轻工、冶金、建筑、建材、电力、医药等几十个行业。

我们的优势

强大的数据资源:中宏经略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信息中心系统丰富的数据资源,建成了独具特色和覆盖全面的产业监测体系。经十年构建完成完整的产业经济数据库系统(含30类大行业,1000多类子行业,5000多细分产品),我们的优势来自于持续多年对细分产业市场的监测与跟踪以及全面的实地调研能力。

行业覆盖范围广:入选行业普遍具有市场前景好、行业竞争激烈和企业重组频繁等特征。我们在对行业进行综合分析的同时,还对其中重要的细分行业或产品进行单独分析。其信息量大,实用性强是任何同类产品难以企及的。

内容全面、数据直观:报告以本年度最新数据的实证描述为基础,全面、深入、细致地分析各行业的市场供求、进出口形势、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政策取向以及主要企业的运营状况,提出富有见地的判断和投资建议;在形式上,报告以丰富的数据和图表为主,突出文章的可读性和可视性。报告附加了与行业相关的数据、政策法规目录、主要企业信息及行业的大事记等,为业界人士提供了一幅生动的行业全景图。

深入的洞察力和预见力:我们不仅研究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也一直在进行职业的观察和分析,因此我们更能洞察这些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行业竞争格局的演变趋势以及技术标准、市场规模、潜在问题与行业发展的症结所在。我们有多位专家的智慧宝库为您提供决策的洞察这些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行业竞争格局的演变趋势以及技术标准、市场规模、潜在问题与行业发展的症结所在。

有创造力和建设意义的对策建议:我们不仅研究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也一直在进行职业的观察和分析,因此我们更能洞察这些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行业竞争格局的演变趋势以及技术标准、市场规模、潜在问题与行业发展的症结所在。我们行业专家的智慧宝库为您提供决策的洞察这些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行业竞争格局的演变趋势以及技术标准、市场规模、潜在问题与行业发展的症结所在。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胯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胯款方为扩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 )。实际借款额以汇款水单为准

第三条 本借款为无利息借款。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 借款期限,共两年半,自日起,至日止。出借方将该款项两次汇到借款方指定帐户。

2、还款期限,

3、借款方如未按约定时间内还清款项,应还款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并最终还款日期为20xx年9月20日。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 有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还款。

(二)出借方义务

1、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支付到借款人帐户。

2、出借方应当对借款人相关的债务、财务、经营及各类商业信息保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咀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引导语:在很多投资者心目当中,上市与否是衡量一个公司业绩好坏、 规模大小以及发展前景的重要指标。下面是yjbys小编为你带来的美大型非上市公司业绩完胜上市公司,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美国,大型非上市公司的发展速度超过了上市公司,成为推动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非上市公司成重要支柱

财务信息公司Sageworks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大型非上市公司的发展速度超过了上市公司,而且利润率也更高。2011年以来,营收在5亿美元以上的美国非上市公司每年销售额的增长速度是上市公司的3倍。就在最近的12个月时间里,大型非上市公司的销售额平均增长近11%,而上市公司的'销售额仅增长近3%。

自金融危机以来,上市公司销售额超过非上市公司的唯一一个时期只是在截至2010年8月14日的12个月时间。不过,就在这段时间里大型非上市公司的利润率还是超过了上市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率平均达到8.6%,而上市公司则为7.5%。

在美国,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十分重要,因为美国约2800万家企业中,上市公司的比例非常低。在员工数量超过500人的美国企业里,每6家就有5家是非上市公司。哈佛大学和纽约大学的研究人员表示,早在2010年,美国非上市公司贡献了非住宅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2.8%,销售额的58.7%,税前利润总额的48.9%。

在福布斯公布的2013美国非上市公司榜中,戴尔成为最引人瞩目的新上榜公司并一举登上榜单季军,更是自2007年的克莱斯勒以来第一家首次上榜便杀入前十强的企业,营收规模达到569亿美元;排名第一的是食品烟草行业的嘉吉公司,营收规模达到1367亿美元。此外,榜单上的224家非上市公司营收总计达到1.6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8%。

不上市的精彩

企业不愿上市,不同的企业或许有不同的原因。在国内,对于企业该不该“上市”的讨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正如顺丰快递董事长王卫曾说过:真正想做好企业不一定要上市。一些大型企业不跟随大流,坚持不上市的理念,似乎有着自己的商业逻辑。

Sageworks董事长汉密尔顿表示,市场有一种普遍的误解认为“非上市”就是“小”,但现实中非上市公司的规模、类别和营收规模各不相同,这些企业能够上市的机会非常多,但大部分却都选择不上市。此外,例如科技巨头戴尔等科技企业,在上市多年后意识到还是私有化更好,反而选择退市。美国哈佛大学和纽约大学的研究人员们在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分析中使用了Sageworks的数据,他们发现上市公司的投资额较少,而且对于投资机遇变化的反应速度也不如非上市公司快。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表现完胜上市公司,Sageworks公司分析师比尔曼表示,上市公司的高管们不得不小心应对各种预期和市场反馈,而非上市公司的老板可以完全基于什么有利于公司发展而做出决策,比如是将利润用于再投资还是冒险进行收购。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时间的车辙留下又一段痕迹,2003年上市公司留下怎样的历史印记呢?

我们选择了“高管失踪、证监会叫停新股发行或增发、上市公司高管曲线MBO、集团公司整体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分与和、国有资本大撤退、民营企业上市提速”作为2003年上市公司最有代表性的现象。

2003年上市公司所置身的证券市场并不平静,新一界证监会开始新政元年、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同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相悖的证券市场边缘化倾向、全流通和国有股减持压力继续存在、随着市场逐步完善如券商经营融资等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但透过市场大背景,市场变化趋势依稀可辨。

伴随国有资本大撤退,证券市场主体悄然演变,民营企业上市提速开始改变国有企业主导上市公司天下的格局,而从山东、四川、上海、深圳、重庆、湖南开始,以国有资本退出为契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正加重重组力度,一批民营企业或借壳进入资本市场,或乘机整合相关产业链。与此相应的是,外资企业也开始大举进入A股市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主导力量之一。自从生产要素之一的“人”的价值被承认,一批上市公司曲线MBO获得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一批过去国有资本经营者变身为自然人股东。

失踪和叫停的背后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监管力度加大的结果,经历十多年的发展,证券市场发展开始走上完全的市场化轨道,政府在市场中影响日趋淡化,与此相应,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证券民事诉讼法规出台就是明显的标志。

TCL等公司整体的上市,以乐凯胶片、深发展、宝钢股份等公司同境外公司战略合作,是2003年上市公司比较有影响的两大现象,整体上市的象征意义是对过去包装上市的告别;而一些具有实力的公司开始在国际并购和发展中掌握主动,寻找真正有战略意义的合作伙伴。

尽管六大现象背后都伴随着证券市场利益割据的大调整和大冲突,但正处于变局之中的市场化方向清晰可见。

“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句古话在今年的股市上再次被验证。下半年,已经先后有3家上市公司采取了对公司原有资产剥离后重新上市的方式。几年前为上市而分拆的部分资产又将重新回到集团中来,进而实现集团经营性资产整体上市。

最早的案例是TCL集团整体吸收合并上市公司TCL通讯(000542)。正当大家讨论TCL吸收合并案是不是仅仅为个案时,11月18日,武钢股份(600005)在增发公告中表示,公司拟增发不超过20亿股,其中向大股东武钢集团定向增发不超过12亿股,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8亿股。此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亿元,将全部用于收购武钢集团拥有的钢铁主业资产。

武钢股份本次增发方案,将定向增发国有法人股、增发流通股相结合,进而实现了集团主业资产整体上市,这种金融创新模式在国内尚属首例。无疑这样的反向收购将使上市公司质量得到巨大提高,对于此类的金融创新,已引起投资者的深切关注。

相比之下,尽管*ST小鸭(000951)在整体上市的方式上同TCL和武钢股份有所不同,但它的思路同谋求集团主业资产整体上市的武钢以及经过换股合并后整体上市的TCL并无二致,都力求把减少关联交易作为启动整体上市的基本出发点。*ST小鸭2003年11月2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后向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定向增发国有法人股,拟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收购中国重汽所属的车桥厂、锻造厂、离合器厂、设备动力厂的经营性资产,作为解决中国重汽重型汽车业务整体上市的措施。

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已经先后有3家上市公司采取了对原有资产剥离后重新上市的方式。那么,上市公司整体上市的大潮是否会愈演愈烈?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和集团整体上市的局面不可能大面积出现。因为,选择类似方式上市,对集团或大股东的资产质量要求很高,证监会在这方面也会严格审批。

另据业内人士分析,目前沪深两市1300多家母子控股型的上市公司当中,控股方具有良好资产且盈利情况强于子公司的为数不多。

中国入关以后,中国经济更加融入到了全球经济中。作为中国经济的代表,今年上市公司积极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与全球知名企业展开全方位合作成为主流,当然也有上市公司由于各种原由而中断合作。

今年2月12日,京东方(000725)以3.8亿美元的价格,成功收购了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的TFT-LCD业务,资产交割已于1月22日全部完成。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金额最大的一宗高科技海外收购。8月6日在香港,京东方(000725)以2.95元港币/股价格收购FPL持有的占冠捷科技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约26.36%的待售股份,共3.56亿股,收购总价格为10.5亿港币。至此,公司完成了其发展TFT-LCD产业的整体战略布署。

宝钢股份(600019)董事会7月21日通过决议批准了1800毫米冷轧工程合资项目。7月22日,公司与日本新日铁在上海签署合资意向书,双方共同投资在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公司出资人民币15亿元,占注册资本的50%;外方出资人民币15亿元,占注册资本的50%。合资公司以生产和销售高等级汽车用钢板,满足中国汽车工业发展需要为主要目的。

乐凯股片(600135)10月23日宣布,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与伊士曼柯达公司于近日就股权转让等相关事宜签署了合作协议书。乐凯集团转让所持有的乐凯胶片4446万股(占13%)和2394万股(占7%)股权给柯达投资和柯达中国。

深发展(000001)和新桥投资集团的合作由于多种原因而被终止,成为为数不多的分手典型案例之一。

经济全球化要求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根据我国入关的承诺,我国现在仍然存在的行业壁垒将随时间的推移不断放低。可喜的是,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已意识到这一点,开始与国际上同业竞争对手接触、谈判,寻求合作。不难预计国际间的牵手会越来越多。(李为学)

今年以来,尤其是国资委成立后的下半年,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协议转让、司法拍卖、要约收购等形式撤出。

2003年6月,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审批权开始划归到国资委名下,国资委随即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分级行使产权的新国资管理体制。在此背景下,新一轮国资处置高潮迅速扑面而来。

6月,江苏省政府批准南钢集团以其持有的南钢股份国家股对南钢联合公司进行出资,财政部以财企《财政部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性质界定的批复》批准了南钢集团以其持有的南钢股份国家股出资后,原南钢集团公司所持南钢股份之股份由南钢联合公司持有,股份性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8月,维科精华(600152)第三大股东宁波纺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的1410万股国

家股和390万股社会法人股转让给日本国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11月,黑化股份(600179)公告称,公司国有法人股1130万股受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上海金轮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低价竞买成功。过户完成后,股份性质由国有法人股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国有股的转让也出现高溢价情况。例如:山东五洲2月间以4.43元/股、高出1.95元每股净资产1倍以上的价格受让*ST明珠(600873)2710万股国家股;茉织华(600555)以1.23元/股的价格协议受让*ST民丰(600781)第一大股东上海第十印染厂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5242万股(截止三季度末每股净资产0.60元);2003年三季度每股净资产值2.5元的重庆啤酒(600132),其控股股东重庆啤酒集团以10.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苏格兰纽卡斯尔啤酒公司5000万股国有股,创造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向外资转让溢价最高的纪录。

国有股需减持逐渐成为市场各方包括上市公司自身的共同认识。据悉,山东、江苏、安徽乃至江浙等部分省市提出要在一定时间内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降低到某一比例,某些地区更列出了要减持国有股的公司名单。10月,市场上曾传闻湖南省计划将全部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在深圳进行招商。

1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改制涉及的批准制度、转让价格管理、管理层收购等10个主要环节和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

12月16日,鲁抗医药发布公告称,原定于月17日进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由于尚有未尽事宜,增发暂缓实施。2003年1月8日,证监会济南证管办组成四人调查组来到鲁抗医药调查。据报道,次此暂缓增发同一项举报鲁抗医药业绩造假有关。

2003年4月23日,杭州恒生电子刊登招股说明书。两天后,即4月25日,恒生电子突然宣布暂停发行,原因是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当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恒生电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

2003年9月1日,已刊出招股说明书的杭州富通昭和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突然公告称,拟发行4,000万A股的发行准备工作尚未完全做好,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协商,并经证监会同意,决定推迟本次发行。

据悉这些暂停背后都有来自监管层的压力,传言中还有某项可转债方案被监管层叫停,象这样多的叫停在证券市场尚属于首例。2003年5月23日,被紧急叫停的鲁抗医药增发重新启动。11月26日杭州恒生电子刊登招股说明书,重新被获准,12月1日完成1700万股新股发行。而杭州富通昭和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至今仍在暂停中。

尽管每一件叫停事件背后原因迥异,但整个现象表明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成熟,在各国证券市场,没有任何法规、监管体系是疏而不漏的,体制完备的国家,拥有强大的自我修补功能,当体制出现缺陷,被不法之人利用之后,国家机器会立即开动起来,弥补裂痕,象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形态更是为修补市场体制裂痕创造了便利的通道。证券市场叫停现象是监管文明的体现。(东平)

啤酒花前董事长艾克拉木、原诚成文化控制人刘波、民丰实业前董事长孙凤娟、南华西前高管何竟棠……2003年,上市公司高管失踪成为一个新的突出现象。

仔细分析这些失踪高管的人生轨迹,或许人们会讶异于他们曾经在证券市场掀起的惊涛骇浪,在穿过层层迷雾、廓清真相后,他们这一段人生旅程共同的特征是:贪婪。在贪婪的驱动下,这些上市公司高管一再突破职业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在令人目眩的金钱游戏中踏上一条不归路,有的失去了敛聚的财富,有的失去体面的职位以及作为普通大众的自由,最终只有选择自我放逐之路。

据悉啤酒花前董事长艾克拉木失踪后,啤酒花经自查发现金额高达近10亿元的“隐性”对外担保。据报道,艾克拉木掌控的上海宝源投资涉嫌介入啤酒花的炒作,艾的失踪直接导致流通股股东损失外,还连累到与其互保的4家上市公司。

而刘波失踪后,原诚成文化也暴露出不少财务问题,民丰实业前董事长孙凤娟和南华西前高管何竟棠失踪后同样暴露恶意担保和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现象。

随着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市场发展回归理性,证券市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暴露。这些高管失踪背后也反映出上市公司治理的不完善,象艾克拉木在啤酒花涉嫌的违规行为并不是一时之举,说明对大股东和高管的监督约束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东平)

今年3月12日,财政部叫停了MBO。一度活跃的管理层收购似乎销声匿迹了。然而,实际上,MBO并未从此偃旗息鼓,在今年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中,MBO的身影若隐若现。有关专家指出,由于政策面上有限制,因此操作手法和表现形式更为隐蔽,不妨称这种现象为“曲线MBO”。据统计,今年实施这种变通MBO的上市公司在20家左右。

8月15日,南京新百(600682)发布公告称,拟对控股子公司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改革,即由东方商城17名管理人员实施管理层收购(MBO),拟收购总股本24600万股中的12550万股,其中收购公司转让股权的8350万股。拟收购每股价格为1.01元,总资金需求量为12675.5万元,其中管理层自筹现金10%计1267.55万元,其余90%计11407.95万元由无锡国联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信托方式,管理层人员各自与信托公司签订股权委托协议进行融资收购。东方商城实施管理层收购后,公司的持股比例将从原先的79.67%下降到45.73%。

铜峰电子(600237)的股权转让公告中也出现了管理层的影子。据公告,公司第三大股东铜陵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和第六大股东安徽省铜陵市电子物资器材公司有意向铜陵市天时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铜峰电子1440万股和40.8万股国有法人股。据介绍,天时投资是于2003年6月由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和铜峰电子的职工利用部分身份置换费和奖励基金出资组成的民营性质的投资公司。如果此次股权转让成功,该公司将实现职工身份和公司产权的双重转换,最终将有望完成MBO。

在江浙一带由于历史原因,一些上市公司有很深的民营企业背景,今年以来,相继有几家公司进行了曲线MBO。在红豆股份(600400)的曲线MBO中,无锡港下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1000万股给公司创始人周耀庭先生。江苏吴中(600200)通过大股东吴中集团的改制实现曲线MBO,董事长赵唯一等16位自然人将持有吴中集团60%股权,成为公司最终控制人。

从某种意义上说,曲线MBO是现存制度下的必然结果。从目前存在于市场中的各种变相MBO可以看出,管理层收购存在着无法遏止的本能欲望。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建立起适用于MBO收购主体的资格认定、资金来源渠道合法的认定、收购价格合理性的认定机制,并加强相关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措施,让MBO行走在阳光下,那么,MBO不啻为上市公司能进入更新一级发展阶段的推进器。 (李为学)

;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合同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就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发行上市股票之事,聘请_________ 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业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 律师、_________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具体办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业务:担任发行上市之公司律师,审核、制作设立及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底稿,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协助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等。

三、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 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用_________ 元,余款于招股说明书刊登后募集资金到位之日起十日内付至乙方帐户_________.

四、乙方责任:

1.以律师团队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人力安排符合甲方要求及项目所需。

2.承办律师必须依法行事,认真负责,保证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排除法律障碍,避免法律风险,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委托内容。每逾期一天,按甲方应缴金额1 %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达七天以上,从第七天起加倍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0px; MARGIN: 0px 0px 10px; PADDING-TOP: 0px">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因甲方受托对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_________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关前期调查工作,甲方现委托乙方办理前述事项的有关前期法律调查事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委托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如下范围的法律调查事务:

1.对公司的主体、设立及存续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查;

2.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查;

3.对公司资产形成中的投资主体、投资行为之合法性,资产之有效性、合同状况等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调查;

4.对公司未了结的经济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能否胜诉及其法律后果做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之法律意见仅作为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对公司的各种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月前的履行情况作法律调查,对还未完全履行的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作及其后果作出详细的预测分析;

6.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法律调查;

7.对公司的核心技术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可控程度进行法律调查;

8.对公司的各种资质认证及奖励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作相关的法律调查及分析判断;

9.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前涉及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问题,如是否具备发行股票之条件、股权比例之合法性、是否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等做出法律调查。

第二条乙方完成上述法律调查事务后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专项法律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仅限于上述内容不包括其它方面。

第三条甲方应督促公司真实地向乙方提供有关的全部材料并积极配合乙方的调查工作,如因公司未及时提供材料而拖延乙方出具调查报告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对公司提供的全部材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负责的法律审核,但公司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乙方必须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人员办理本合同委托事项应做到勤勉尽责,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

第七条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提供本委托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应收取的调查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甲方在签订合同后第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部分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专项法律调查报告当日付清。

第八条乙方接受委托后,若发现甲方或公司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条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完成甲方所需得专项法律调查报告,则双倍向甲方返还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乙方出具的调查报告仅供甲方内部参考,不得对外披露、引用、如因甲方不恰当的使用该调查报告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在进行法律调查时需要向相关部门缴交的调查费用,出外(_________除外)调查的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负责。具体费用由乙方出差前向甲方提出预算,甲方在乙方出差前审查批准并向乙方支付。甲方逾期提供的,乙方则有权相应措施顺延提交调查报告的时间。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专项法律调查报告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1、根据公司中/长期经营计划,编制公司年度综合财务计划;

2、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体系,负责公司财务年度预算/资金运作等全面控制;

3、主持公司财务报表及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分析,保证财务信息有效地监督检查财务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适当及时的调整;

4、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完成税务申报以及年度审计事宜;

5、精确监控和预测公司现金流量,确定和监控公司负债和资本的合理结构,统筹管理和运作公司资金并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6、对公司重大的投资/融资/并购等经营活动提供建议和决策支持,参与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

7、负责与财政/税务/银行等相关政府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

8、负责本部门的员工队伍建设及日常/培训/考核;

9、完成总经理交付的其它事宜。

⬙ 上市公司店长转正总结 ⬙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发展需要资金。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当然,董事长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卖给大众,但这样的话就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有恶意买家持有的股份超过董事长,公司的所有权就有变更了。

二、公司上市有什么好处

1.筹集资本。筹集资本应该是上市能够带来的最直接的好处,上市可以为企业筹集到比较长期的资本,用于扩展业务、购买厂房设备、加强研发或者清偿债务。

2.改善财务状况。上市通常会增加股东权益,且公司不需要增加额外的债务。这可以立即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情况。

3.减少股东个人的融资和担保。许多私人公司的资金来源是股东,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的融资提供个人担保也很常见。如果公司上市,就可大大减少股东个人的融资和担保。

4.提高公司地位和市场形象。公司会因为公共上市公司的地位而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间接好处。这些好处包括吸引具有专业水准的员工和以更优惠的条件取得融资等。这样就提升公司的素质、增强了公司的'稳定性和巩固了公司的竞争地位。

5.股权的变现。如果公司上市,主要股东的股份就可以很容易在股票市场上交易,管理层与员工们也能够将所持股票出售而获得较为巨大的收益。

6.提高资本的融通能力。上市公司可以拥有更多融资渠道,如果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表现极好,公司将有可能用公司的股票向银行质押贷款或以股票置换的方式进行收购等,而且通常这类融资成本低。首次完成公开上市的公司只要具有较高业绩和发展潜力,便很容易再次在证券市场上筹措源源不断的资金,并易获得银行的信任。这也就开通了未来在公开资本市场上融资的通道,增加借贷能力。

7.提高客户和供应商的信任度。上市公司通常是有能力支付账单和提供服务的证明。潜在的供应商和客户在与上市公司打交道时会觉得比较安全。公开上市可以加强顾客、供应商、贷款人以及投资者公司的信心。

8.提高员工士气。股票期权和其他股票优惠计划不仅使员工分享公司的成功,也使员工乐于同公司建立长期的关系。公司也可以通过股票期权计划吸引和留住称职的员工而无需增加现金报酬。


本文网址://m.zw5000.com/xiaoxuezuowen/188791.html

猜你喜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