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破坏高中作文(系列12篇)
2026-08-27 环境破坏高中作文▣ 环境破坏高中作文 ▣
当你漫步于林立的楼宇时,当你迷恋于都市的红霞时,当你穿越过车水马龙的街道时,也许你无法感受到,我们的家园正在受到不断的侵蚀和破害。
我们美好的家园,曾经的青山绿水,花鸟丛生,蓝天碧海,多么让人憧憬。而现如今,披着灰色的风衣,已失去了往日的光彩。灰暗的天空让人压抑,污染的废水令人惊异。这一切都只为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可是,在我们发展的同时,又有谁感到了死亡的临近?曾经有美好已经逝去,有的也只是人类奢侈地挥霍着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可是人类依旧我行我素,对自然的破坏不屑一顾,他们只是为了牟取自身的利益而不屑破坏环境。人类为了耕地而砍伐树木,为了工业而排放污水,为了生活而破坏环境。确实,人类社会发展了,但是,人类也因此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一系列的自然灾害。愚昧的人类们,终于醒来,他们对自然环境的认识也开始加深。可是,自然是有报负心理的,于是,人们曾经幸福美好的家园,受到台风的袭击,受到洪水的侵蚀,受到地震的恐慌。
据一份刊物报道:热带雨林是影响全世界气候的主要原因,但是,现在有一半的热带雨林被毁,温带雨林也只剩下四之一。这样惊人的数目,让人类无法想象到,在过去10年的时间里,森林消失的速度竟会如此惊人。
在非洲,因为树木的滥砍乱伐,干旱又接踵而至,严热而酷暑的天气更是导致沙漠化面积大大增加,农民因被迫而放弃耕作,这更是成为了饥荒的开端。
在美国,由于发展的需要,工业制造的有毒废物可达2。4亿吨,由于数据的庞大,要计算各国的废物总数更是不可能的。
在中国,沙漠的扩大达109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总面积达150万平方公里,被称为“第二次国土沦丧”。
由这些惊人的数目,可以看出,自然已经被破坏,人类正在杀戮自己。
快点省悟吧!为了我们美好的家园,为了我们美丽的世界,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用真心去保护环境,用真心去呵护环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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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科技发达了,地球上的资源也应此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现在地球上有两大严重的污染:一是大气污染,其二是水污染。先说说汽车废气污染吧!
由于现在科学发达了,随便在那里都能看见大大小小的汽车,自然而然空中的汽车废气也在横行霸道了。地面上生长的花草树木由于不被人类珍惜也变得稀少了。汽车废气没被吸收到的,有的会直接危害人类让人类生病甚至死亡;有的还会升上天空,与什么有毒气体混合(这里面学过,所以情原谅。)然后变成有巨大破坏性二氧化硫,之后二氧化硫慢慢地升上臭氧层,把臭氧层变得非常稀薄,强烈的阳光猛烈的直射到地面上,使地球搞得生灵涂炭,鸡飞狗跳,大海干枯,到处都是干旱,到处都是乞讨的人,大的上一片哭爹喊娘的声音。
还有一大污染就是水污染:我们在小河里,江里,大海里。都可以看到垃圾的身影,这些垃圾不是天然的,也不是因为河水变质而形成的,是人类随意丢弃的。也正因为这小小的垃圾才污染了一条河,一条江,甚至大海。虽然人们修了一些污水处理厂,一些地方的污水被制理了,变得山清水秀,环境也涣然一新了。但是这还是治标不治本呀!就算现在污水被全部治理了,但是人类还是会旧戏重演的。
有一句名言是说: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可是我们是先天下之乐而乐,后天下之忧而忧呀!那些只顾贪图享乐的人啦!快性过来吧!我们身边的环境需要我们来保护!我们的地球妈妈需要我们共同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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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乡在玉门,每到刮风的时候,五颜六色的塑料袋飞得到处都是,这还不算,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空气中弥漫着各种难闻的气味,沟渠里流淌的都是浑浊不堪的污水。无论你走在大街还是小巷,都是一副灰头土脸的模样。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与人们的生活习惯分不开。
有些人为了图方便,把买得东西都装在塑料袋里,当用完东西时,随手就把塑料袋给扔了,从来不想这样做的后果。所以每次刮风,塑料袋总是满天飞舞。
有些人为了省5角钱,放着公厕不上,而随地大小便。这影响多恶劣,5角钱是省下了,可玉门的形象往哪搁?有些投资商,就因为玉门的环境条件差而放弃了投资,这给玉门的发展造成多大的损失啊!
有些工厂,到处乱排污水,致使河流污染,大片的树木、草地因此而枯黄。有些人向水里乱倒垃圾,致使河面污浊不堪,一股一股恶臭扑面而来,置身于这样的环境,谁还会有好心情呢?
我们都是玉门人,请不要再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请伸出我们的双手,美化我们的家园,让玉门旧貌换新颜,让玉门的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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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绍兴原来不但水多,而且名人也有很多,被XXX主席成为“鉴湖越台名士乡”。但是因为现在人们随意破坏水资源,有些本来是清澈见底的水,现在已经变成了污水、废水。有些游客总是怀着好奇新来到绍兴,他们好奇的是:绍兴的水到底会有多清、多澄澈?但来到绍兴后,那份好奇一下子全没了,在他们眼前的竟然也是浑浊的河水,这就是随意破坏水资源的后果,使游客对我的绍兴的美好印象减少几分。这只是我的的一个缺点。我的生活中需要水,并不说明我的可以大量的浪费水,因为世界上可饮用水只占了百分之几而已。从此时此刻开始,我的要节约水,保护水。虽然我的的力量微小,但是如果全市人民都一起行动,那么,这力量就会变得很大很大。当我的看到有市民在破坏水资源时,我的要上前劝告,阻止。不止要保护水,我的还要一同来保护周围的绿化,树提供给了我的氧气,让周围的空气变得更加清新;花为周围的环境变得更加美丽吸引人;小草,你可别看它微小,它不怕风吹和雨打,总是坚强的立在那,有句古诗提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他那种不屈的精神,值得我的学习。植物是有灵性的,我的不要去破坏它,伤害它。当我的在公园里的时候,不要为了一时的顽皮,去踩踏花草,也不要去砍伐树木,他们都在默默的奉献给人们生活环境的需要,我的以该感谢它们,不该去破坏它们。
我的只要做到了以上几点“保护水资源,节约水,保护绿化”,那么,周围的环境一定会慢慢的改善,变化。就让我的市民一起呼吁:“热爱周围环境,珍惜周围环境,改善周围环境”吧!就让我的一起加入“爱我绍兴”的活动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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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我们的学校一直还很干净,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校园的破坏超级大!我做了回有心人,以下调查可以吓死八个人。
1、乱扔脏物。食品包装等“物质”随处可见。如:蛋黄派的包装、麻辣味牛肉干的袋子、特仑苏牛奶壳、王老吉的瓶子……一些很恶心的”不明呕吐物”粘在地面;草丛里发现了不少“宝藏”,不知是不是苍蝇空中飞过时的粪便,再往里趴开一点,浓痰死死地趴在小树枝上,儿令人作呕。在滑梯处还发现了乱扔的香蕉皮,我的盟友喻启航就惨糟摔跤。
2、乱刻乱画。有些墙面上写着乱七八糟的字和同一种鬼异的图案。图案“”像咒语一样,而最最八卦的是写“某love某,于20xx年6月台日结婚”,中国扫黄打黑的精神都被破坏了,我们学校中也会出现“黄色思想”,真是奇耻大辱!而刻划得最为严重的是,一面墙壁上出现长近2米的大裂痕,有人还在墙上用剪刀刻下了“死、鬼”等字样,还有20xx世界末日。
3、实物破坏。滑梯边上顶上常有很多人坐着,怪不得损坏会有这么严重。
4、植物破坏。看见有人动作利索地爬上树,折下几根树枝,练习“打狗棒法”。
……
校园真是:
校园云遮光,
垃圾地开花,
墙上乱涂画,
还学打狗法。
可能还有更多的破坏,靠我和喻启航二人之力还差十万八千里。必须得做到,保护学校,人人有责。希望每个人都做位“忍者”,忍住坏毛病,让学校恢复成为:
校园明媚光,
空气清新地,
旧墙像新墙,
全员素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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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作文频道小编[纯氧]今天给大家整理了《初一日记:破坏环境》的优秀作文,这篇初一日记:破坏环境共有400字,是一篇很优秀的原创作文,这篇初一日记:破坏环境很值得大家参考和学习。
在有一片无边无际的大森林,天空湛蓝深远,白云悠闲自得,微风吹拂着千万条带嫩叶的柳丝,树木郁郁葱葱,草地像铺上绿茸茸的毛毯,河水清澈见底,这样的迷人景色怎么不能叫到这里的游客赞叹呢?小动物们纷纷出来活动筋骨了。蟋蟀在拉小提琴,小鸟在高声歌唱,蜜蜂在水上采蜜,小鱼在水里做游戏。这一切都生机勃勃。
在一个黄昏十分,鸟儿飞累了,鸟儿想飞回曾经亲手营造的家园,当燕子从南方飞回时,看见的树已经被伐木工人砍伐了,只留下一个个树桩。当鸟儿去看望小花妹妹,小草弟弟时却看见了一大片裸露的黄土地,还看见了自己曾经喝过的河水,又看见了自己的老鹰朋友被猎人杀死了。鸟儿说:“可恶的猎人会遭到报应的。”
我想对他们说:“要是你们再肆意破坏,我们人类迟早会灭亡的。”我想对同学们说:“我们要做一个宣传广告,呼吁人们不要再肆意破坏环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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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金融103班姓名学号:
宫崎骏先生的作品中,最受欢迎的几部大概要数《萤火虫之墓》、《龙猫》和《天空之城》了,不过在老资格动漫fans的心中,《百变狸猫》的地位却是最不可动摇的一部经典动画。
和宫崎先生的其他作品一样,《百变狸猫》给人的整体印象就像在月亮当空的时候,在案头摆一杯香茗,点一盏明灯,在缓缓升腾的芳香氤氲中品味岁月的滋味。不过,这次的主角是见证了人类发展的麝猫。
在人类的铁蹄踏足自然之前,一个完整的社会就业已存在,通常,我们称它为“大自然”。既然已经完美,就不能容许多余的介入,而人类恰恰就自以为是的践踏了自然的法则——他们——也是“我们”,开垦荒山,砍伐森林,破坏环境,打破天然的平衡。狸猫们平静的生活就是人亲手毁灭掉的,
原本它们无忧无虑,过着幸福的生活,但人类的发展与贪婪并存,麝猫的宁静被彻底打破。
有压迫就有反抗,他们开始利用变化(易容术)阻止新城开发的进程,但人这种动物可怕的脚步是不会因为狸猫们螳臂当车般的阻挠而停止的,他们继续自己的破坏——因为他们有数不尽的“人力资源”,所以即使被狸猫杀掉了一两个人,还是可以前仆后继的对自然施虐。
狸猫们不远万里的派年轻人到四国(他们所在的位置是现在东京)请那里的长老帮忙,四国的长老到了之后组织了一次声势浩大的百鬼夜行**活动,一位长老也因为力尽气竭而死,当狸猫们在为自己的全面胜利欢欣鼓舞时,人类中很有“经济头脑”的游乐园老板立即说百鬼夜行的事是自己组织的游乐园宣传活动——狸猫们的最后抗争被完全的利用了。
各种方法都用过,结论是没有出路。对于灵猫来说,只有几个选择:改变它们的外貌,生活在人类社会中;在城市之间仅存的森林间转战;被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毁灭……
多年前看过一部大陆动画片,至今印象深刻,不可磨灭。讲的是一只熊猫本来生活在郁郁葱葱的竹林里,因为人们叫做“动物园”的监狱急需关押几个犯人,而这只熊猫又很不幸的被人类聘了“首席囚犯”,而离开了温暖的家园,来到了天空中飘着雪,空气中弥漫着恶臭的“城市”中。处于出于动物的本能,它越狱了,但是走在飘雪的城市中,它再也没办法找到来时的路,最后死在了冰冷的街头。
虽然那时我还很小,对事物的领悟能力低的可怜,但还是哭的一塌糊涂(现在也是啊*--*)。我知道,这样的遭遇叫做“悲惨”,这样的结局,是人类通过加、减、乘、除,残忍的算出的平衡。
大自然不是人类的囊。他是所有生物的财富。如果有人想把它当作自己的私物,那它自然会被夺回的。就像扔了一块石头,最后会掉在自己的头上。
我们犯的错误还不够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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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作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一种类型,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法反映了立法者对环 境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刑法抗制措施的强度。环境犯罪所带来的诸多理 论问题在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而较为全面地对这些问题进行归 纳、总结,对于在理论乃至实践中寻找突破提供了基本前提。从各国立法例的比较,可 以反观我国现行立法的得失,并由……环境犯罪罪过形态包括故意、过失、无过失(注:无过失,即指英美刑法中所谓的“严 格责任”。公害罪是普通法上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之一,公害对于公共健康和安全存有 潜在的危险性,因此,该罪必须有造成一部分公众受到损害的事实,至于犯意,不是该 罪的必备要件。参见孙光俊:《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 1期,第94页。但是最近美国联邦及州之环保刑事立法一般以“明知”为构成要件,且 通过工业界的努力,美国联邦刑法建议案已取消对健康及生命安全危害之无过失责任, 而将“犯意原则”(mens rea principle)适用于各种环境犯罪。)。在以处罚故意犯为 原则,处罚过失犯为例外的刑法立法中,其环境刑法中大多有关于过失犯的规定,通常 在一具体罪刑规范中附加规定有关过失实施同类行为的刑事责任条款。一般而言,这只 是普通过失的规定,就是说没有明示行为人的特定注意义务,但是从实践看,基于过失 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是由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因违背有关环境管理规范,违反从事生产 经营应当秉持的注意义务,进而造成环境破坏的危害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类型基本上可 归属于业务过失。
一、有代表性立法例之举示
我国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即属于典型的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罪。
德国于1980年3月28日公布修正了《环境犯罪防制法》。在此之前,附属环境刑法犯罪 繁多,如联邦污染防制法、水务管理法、化学物品法及营业法、空运法、植物保护法、 DDT葡虫防治法、动物保育法、药剂法等均有刑事制裁的法律规定。该法公布后,在刑 法典中增订第28章“破坏环境之犯罪行为”有关环境刑法条文。90年代初,德国又开始 了“环境刑法的基本改革”。1994年11月1日生效的第二部反环境犯罪法,即第31部刑 法修改法,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环境的有效保护。1998年11月13日公布、1999年1月1日 生效的德国刑法典第29章为针对环境的犯罪行为,其中水域污染罪等条款都有过失犯的 规定。现行《俄罗斯刑法典》第26章规定了“生态犯罪”,其中包括了相当于中国刑法 分则第7章第5节的一些条文,比如第248条违反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的安全处 理规则罪、第249条违反兽医规则和植物病虫害防止规则罪。该法典其他的罪名则属于 环境犯罪的范畴,其中,违反危害生态的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规则罪、污染水体罪、污 染大气罪、污染海洋环境罪、毁坏土地罪规定,因实施这些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应 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这些规定基本上属于加重责任要件,并非典型的过失犯罪条 款。
日本1970年《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第3条(过失犯)规定:“工厂或事业所,因其事 业活动殆于为业务上必要之注意,排出有害国民健康之物质,致生公众之生命或健康以 危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二百万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万元以下罚金”。该法还规定了法人犯罪的两罚制 以及推定的因果关系。
我国台湾现行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主要以美国、日本为参照,基本上采用附属刑法的 立法模式,将惩治环境犯罪的法则定位于行政管制法之内的附属刑法中。对于环境犯罪 的刑事立法,一直到1991年5月6日水污染防治法、1992年1月16日空气污染防制法修正 后,才建立环境刑法的核心。然而早在1972年,因为过失污染水体的案件,在法庭上曾 以公共危险罪,首度被刑事不法加以制裁。台湾环境刑事立法尚未进入成熟阶段,缺乏 固定模式,在行为人罪过形态方面很难找到可供评释的规定,但多数学者认为环境犯罪 应包括故意和过失。(注:参见赵秉志、王秀梅:《海峡两岸环境犯罪之比较研究》, 载《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2期,台湾刑事法杂志社编印,第22~23页。)
香港的污染管理条例,包括《水污染管制条例》、《噪声管制条例》、《保护臭氧层 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都是环境刑事法律。(注:参见卢永鸿博士论文 :《环境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版 ,第137、142页。)香港环境刑事责任主要建基于严格责任,即犯罪者无论是否出于故 意或者过失而触犯污染管制条例导致环境污染,都要负刑事责任。除对少部分的违法行 为以明文采取犯意原则外,规定故意犯罪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如果有关条款没有此 规定的,则属于严格责任犯罪,因过失违反污染管制条例而导致污染也须承担刑事责任 。(注:参见卢永鸿博士论文:《环境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比较研 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版,第137、142页。)
二、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主体
在英美法国家,处罚法人犯罪在判例中已成为今日之主流,其理由是基于社会需要及 公共政策之目的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遵守罗马法“法人不能犯罪”(Societas delinquere non potest)之原则,欧洲近代虽有愈来愈多理论采赞同法人有犯罪能力之 倾向,但在实务上而言,仍以持否定见解为主流。各国立法趋向,仍仅在行政刑法上承 &nb
sp;认法人之刑事责任,传统刑法上仍不设处罚法人之规定。(注:参见黄家烈:《法人犯 罪与组织体责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 授祝寿文集,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第337、343页。)与此相应,环境犯罪中 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从各国立法例上也分为三种情形(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 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 、180页。):一是,肯定法人应负环境刑事责任。通常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其理论 根据有两种:(1)间接说。其并不认为法人应为责任主体,但认为法人在一些情形下, 为了规避责任,会利用第三人的行为或事实为掩盖或转移其责任。因此认为,“因间接 承认受雇人之行为之犯罪侵害环境,即应视为法人应负违反之责任”,除非该企业能够 证明受雇人的行为为企业所全然无知,并非其同意,且对其行为已尽预防责任。(2)直 接说。认为法人(企业)本身即应视为犯罪主体。采取法人应负责任的国家为英美国家, 但是如荷兰、丹麦、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及以色列等国法也采取这一观点。我国刑法第 338条和第346条也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二是,否定法 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立法例。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理由如上,即法人具独立人格,不 为他人之行为结果负担责任,且刑事责任为专属,不得由他人代替。三是折衷说。即认 为法人不具有负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却以罚金或罚锾方式制裁处分法人。如比利时 ,即不认为法人负担刑事责任能力,也因此不能令其受罚金,但认为其组织、受雇人或 委托人应负担民事罚金。其它如德国、挪威、我国台湾地区、日本也基本属于此种类型 。比如日本,在刑法中对法人犯罪持否定态度,但是其行政法规上设有处罚法人的规定 。比如前引的《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即采取两罚规定,将法人作为犯罪主体之一, 该法第4条规定:“法人之代表或本人之代理人、使用人或其它从业人员,关于该法人 或本人之业务,犯前二条之罪者,除处罚该行为人外,并科法人或本人以各该本条之罚 金刑。”(注:德国在外汇、租税法规设有处罚法人的规定,或在经济法规中设有对法 人或其它团体科处罚金之明文规定。瑞士在警察法、行政法、经济法、保险法设有对团 体处罚金之规定。参见黄家烈:《法人犯罪与组织体责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 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授祝寿文集,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 第337页。)
现代公害的发生,大多源于事业活动,而事业活动则大部分采取法人组织形态,所以 可以说环境污染的发生乃法人之行为所致。将法人(单位)作为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 主体,从刑事政策上讲,会比较有效地规制企业行为,使其尽责地履行从事生产、经营 时应秉持的注意义务;对法人企业(单位)的不法行为采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的效果不 高,而对个人进行刑事制裁又因有法人企业(单位)的成员众多,难以具体确定该负责的 具体责任人;法人作为社会的成员,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之不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应的 非难,以防止因法人活动所造成的有害结果(注:参见黄家烈:《法人犯罪与组织体责 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授祝寿文集, 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第337、343页。)。因而,从立法上承认法人(单位)在 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必要的,而且也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
承认法人负刑事责任,其还应对两个问题予以关注(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 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 页。):(1)何种法人应负刑事责任。在英国及荷兰,私法人或公法人均有负刑事责任的 能力。在中国大陆,并没有严格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从刑法典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 规定看,实际上认为这两类法人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如果法人应负刑事责任 ,那么以法人名义为行为的自然人代表是否得免其责任?对此有两种制度:一是,法律 如果规定法人应直接负刑事责任,其高级干部得免受刑罚,如美国1899年河川及港口法 。二是,刑事责任仍同时落在法人代表人身上。如我国刑法典的规定,荷兰法1969年11 月13日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对公司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规定也属于这一类型。
三、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之法益
传统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依大陆法系理论可以分为三大类即个人、社会、国家,即以 “人”为保护重心,此为刑法法益的中心。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究竟属于独立之环境 法益,还是为双重之法益保护?所谓独立之环境保护法益,是指以“环境”本身为保护 重心,公害行为如对环境造成侵害,则为已对法益造成破坏,不必探究是否对“人”之 生存环境造成具体或抽象的危险;双重之法益,则与这一概念相对应,即法益侵害还包 括对人的生活环境形成侵害。前者完全以环境本身为考量重心,对环境保护而言,无疑 最为直接,也最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环境刑法的目的并不是在于消灭合法之事 业活动与发展,所以应当以“人”之健康与安全为保护作为环境刑法的基本目的。
德国环境保护刑法,承认所谓独立之环境法益(Eigenstaendige Umwelt-Rechtsgueter )、双重之法益保护(Doppeiter Rechtsgueterschutz)即超个人法益(Ueberindividuellen Rechtsgueter)或生态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eineKombination von oekologischen und &
nbsp;anthropozentrische Interessen)的保护。德国 刑法典第29章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保护法益就是环境,不过这一法益不是在一个宽泛的 、非实体意义上,而在其不同的介质(水、空气、土壤)及其他表现形式(植物和动物的 生存环境)上来理解。(注:参见Karl.Lackner、Kristian Kuehl:《德国刑法典注释》 ,C.H.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MUECHEN 1995。)对环境的保护,最终还是要保 护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条件。在环境犯罪中,除了侵犯个人的法益外,还侵犯生态学 的法益,从作用上说,生态学的法益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因此是一种应当加以保护的超 个人的法益(注:根据德日刑法理论,以法益主体为标准分为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 这一分类也为我国刑法学者所主张。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第242页。)。(注:参见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348页。)
日本在其不同的有关环境的法规中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客体:《公害对策基本法》 中列举了国民健康的保护,加上生活环境的保全。在其所谓“生活环境”中认为“包含 了对于人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动植物及其成长环境的保全”。《空气污染防止法》和《水 质污浊防止法》也是以生活环境保全为目的,但以其对于违反排出基准的处罚为中心, 环境保护视为间接的(注:参见王秀梅、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9~10、9~10、10页。)。日本刑法修正草案,对环境犯罪刑法 化,采修正刑法之方式,从刑法公共危险罪章中之相关条款入手,因而可以认为日本仍 以人为保护法益为中心,间接的对环境加以保护,从其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即可以 看出其为双重之法益保护。
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生活环境本身即为刑法所应加以保护之法益,污染或破 坏环境之重大行为,在刑法上评价,即直认定为‘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因 此,环境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并不只是生命法益、身体法益或财产法益,而且亦包括所 谓之‘环境法益’,由于生态环境之破坏,将足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之危险或实害 ,故以刑法保护环境法益,亦属间接地保护个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法益。”(注:参 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 235、178、178~179、180页。)台湾公害法学者邱瑞智亦持相同观点。(注:参见柯泽 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 78、178~179、180页。)因此台湾环境犯罪的法益保护上,即兼顾公害防治与自然保育 。
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大致有四种学说(注:参见王秀梅、杜澎著:《破坏 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9~10、9~10、10页。)即环境保 护制度说、环境权说、公共安全说、复杂客体说。这里涉及到“环境权”概念问题。19 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 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 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从而提出“环境权”的概念 ,并视为基本人权(注:参见同利平:《试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载《湖南师范大 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2期,第20页。)。在此之前,美国于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 境政策法》也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环境权的概念,其第3条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 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都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中国刑法 学界有观点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环境, 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单位及其它组织和国家,环 境权的客体是包括具有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环境自然资源。”(注:参见王秀梅、杜 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9~10、9~10、10页 。)
关于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客体)的明晰,也就清楚了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法益。中 国也和大陆法系国家理论界的争鸣一样,提出了独立的环境法益即环境权,但非“环境 ”。依照德日的理论,环境权也属于超个人的法益,但是从终极意义上讲这一权利却又 是同时属于每个人以及个人的集合——国家和社会。因此,可以说环境权实际上是个人 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重叠体现,进言之,以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恰当 的。因此,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法益即应为环境权。
四、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因果关系
环境法上关于证明民事责任上因果关系的困扰问题,在刑事犯罪责任的因果关系上也 同样存在,即在于必须证明犯罪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外,还往往涉及到证 明长期潜伏性污染(比如辐射污染)或扩散性的污染损害(如有害化学物质),这些均须予 以注意(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 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 的态度(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 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
美国及法国法对于这一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及企业结构之变动,逐渐从一般受害人 与工厂污染加害人间而移转为一般受
害人与工厂加害人、环保团体、居民集体与多国籍 企业及国营事业间的原、被告关系。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经济地位之悬殊,以及进入二 十世纪以来经济与工业的大发展,举证责任一直偏向于工业界。1970年以后,由于法院 实务改革以及立法变动,而趋向于受害人原告的保护,而举证责任也开始向原告倾斜。
加拿大法上,刑事法异于民事法上的因果关系证明法则。在民事立法上,采取举证责 任倒置的推定责任原则,除非被告能证明行政管制法上的污染标准规定为不法,或其所 采取的标准在性质上不当,或取样分析或鉴定之结果有瑕疵,否则推定被告对其行为结 果应负民事责任。在刑事法上,至少在若干法规,对污染犯罪采取单纯的推定责任,只 要于法庭上能就采样分析之结果提出证明的,就构成犯罪(推定因果关系)。如1970年6 月26日的加拿大水防治法规定。又如,北极地区水防治法及安大略湖水资源法的规定, 被告如果不能举出反证,就分析证明书或报告书上陈述的事实,推定其具有因果关系。
澳大利亚法与加拿大法不同,1972年澳大利亚清洁水法,将举证责任置于原告。该法 要求水污染事实经行政机关证明确实违法超过法规上之标准界限而赋予原告权利时,原 告(受害人)仍应提出“决定性之推定”事实,以证明是被告之行为导致水污染。
德国法自1972年以后,法院实务上曾有就因果关系之举证责任由被告负担之判决,如 果被告无法证明时,则推定污染所生受害事实,即为被告行为所致。
日本《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第5条明定因果关系推定,即只要证明工厂或事业营运 中所排放的有害物质,已达足以使公众的生命或身体遭受危险程度,而于其危险物质所 排放的地区内,因同种物质所生公众之生命或健康发生危险的,在法律上即推定危险是 其排放的物质所造成。日本法上规定此一推定之效果为:因果关系应由法院推定,由被 告反证,被告只有在提出的反证成立时,才能免除刑事责任。
我国台湾学者邱瑞智认为,公害现象严重到对生命、身体或健康产生具体危险时,常 经长久期间即广大空间之积聚,且有毒物质之检验及其危害程度之确定,常涉及极高深 之科学技术,因此,在因果关系的追踪上,既相当复杂,而且极端困难。如欲严守传统 之相当因果关系,则公害犯罪之适用,必绝无仅有。故疫学的因果关系说和推定原则的 出现也属当然。(注:参见邱瑞智著:《公害与刑事责任》,载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 6卷第5期。)何为“疫学的因果关系”,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指出:“与公害犯 罪等相关联,提出了疫学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即,在存在疫学的因果关系时,是否可以 在刑法上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呢?所谓疫学的因果关系,是疫学上所采用的因果的认识 方法,某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关系,即使不能够从医学、药理学等观点进行详细的法则性 的证明,但根据统计的大量观察,认为其间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时,就可以肯定存在因果 关系。”(注:[日]大zhǒng@①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105、105页。)大zhǒng@①仁认为,既然在社会观念上已经认识到某事实与某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联系,就不妨肯定其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认为,占通说地位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无非是按照人类的社会经验所认识到的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的实施某种行为就会由它产生某种结果这种高度的盖然性,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它与疫学的因果关系没有本质的不同。(注:[日]大zhǒng@①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105、105页。)针对疫学的因果关系,中国学界对之持否定态度。(注:参见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页。)日本学界也有观点认为,“既然没有从医学、药理学的角度严密地确认存在科学的条件关系,就不能以它为基础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注:[日]大zhǒng@①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 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105、105页。)德国学者Armin Kaufmann等人认为,既然没有确定自然科学的因果法则,就不能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注: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
对于环境犯罪所呈现出来的因果关系判断的困境,台湾学者柯泽东甚至认为,为避免 因果关系所产生对刑法适用上的阻力,其努力的方向应为:“环境之犯罪应以处罚其行 为之危险为基础,将行为独立于其损害结果之外。亦即将行为与结果分开,不问行为之 是否必然有效导致对第三者之损害,只要其行为构成危险,即应制裁之,而不必然须有 损失之发生始予制裁。”(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 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但是即便如此,对于 已经发生实害的环境事故,仍要考虑危害行为与这一实害的因果关系,显然是无法回避 的;同时如果着重行为无价值来评价环境危害行为的不法,从而扩大环境犯罪的成立范 围,是否有违刑法的谦抑,也值得考虑。
就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而言,判断危险状态或结果状态与环境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 关系是归责的基础。但是如何界定或者判断这一因果关系的成立,必须对传统的因果关 系理论进行突破。从实务上讲,显然适用推定原则比较有利。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是否 有违无罪推定原则以及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的有关举证责任的基本制度也值得研究。不过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人或单位,强化其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无疑是正当的,而在诉讼 中予以较为严格的义务负担也有必要,这有利于环境的保护,预防和惩治环境危害行为 。
五、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客观特征比较
由于资料所限,这里仅大致比较我国、德国、俄罗斯(注:如前所述,俄罗斯的立法例 并非典型过失犯罪的立法模式,但是这里将加重条款单独提出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过失犯 罪的规定并与其他立法例比较。)的立法
例的基本差异。中国刑法典直接以一个独立的 条文来规定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俄罗斯的立法例则在数个条文中将过失行为(尤 其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作为加重构成,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基本犯罪构成;德国立法 例则是在多个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构成中先行规定了故意犯的犯罪构成,而后又通过引 证罪状的形式规定过失犯的条款。这里首先有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但产生这种差别的 原因更主要地在于立法者对环境犯罪的规制范围以及程度。中国刑法典第338条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罪根据其犯罪对象可以分为过失污染土地、过失污染水体、过失污染大气、 过失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过失倾倒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过失倾倒有毒物 质以及倾倒其他危险废物等更为细化的具体构成,这样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中国立法例 与俄罗斯、德国的立法例的一致性。但是,中国刑法典并没有规定以这些物质作为对象 的故意犯罪(注:当然,如果行为人故意倾倒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有毒物质,危害公 共安全的,则可能根据中国刑法典第114、11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第1、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只规定了一个单独条款的过失犯罪。从立法的 差异上,可以看出,实际上这表达了不同立法者对环境危害行为的`不同态度:(1)在俄 罗斯的立法例中其犯罪面扩大了,例如污染水体罪和毁坏土地罪,其基本构成的罪过形 式为间接故意;违反生态危险物质和废料的处理规则罪的基本构成则是一个危险犯;污 染大气罪、污染海洋环境罪,则只要危害环境的行为引起了犯罪对象物理性质、化学性 质的改变,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环境资源的具体损害,也都构成犯罪。(2)在德 国立法例中,这种犯罪面扩大的情况也是存在的。空气污染罪、与危险废物的不许可的 交往罪(第326条)、不许可的设施运转罪、与放射性物质和其他的危险性物质和物品的 不许可的交往罪(第328条)(注:但第328条第3款则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危害需要保 护的区域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造成噪音、震动和非离子辐射罪不许可的设施运转罪( 第325条a)、通过释放毒药造成的严重危险罪(第330条a)则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根据水 域污染罪的规定,只要改变水域的性质就构成犯罪既遂,从表面上是一个结果犯,但是 如果从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害、资源破坏这一后果看,则其也属于一个潜在的危险 犯构成。土壤污染罪(第324a条)的规定也就有危险犯的特征。与中国的立法例相比,其 惩罚面大大提前了。从中可以看出,尽管三个国家的立法者对环境危害行为都给予了极 大的关注并在刑法立法中进行了必要的体现,但是俄罗斯和德国的立法例在惩罚范围和 惩罚力度上显然更为有力。
六、对我国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现行立法完善之建议
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计9个条文 14个罪名,但是对诸如污染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土地、噪音污染的危害行为却没有规 定独立的条款予以规制,有观点提出应当规定独立的罪刑规范(注:参见付立忠著:《 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页。)。从上文的外国立法例举示中可 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典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规定得比较简约,除此之外,是否 有必要对这类犯罪规定特殊的程序性条款以及其他规定也值得研究。笔者认为这里要解 决二个认识上的问题:
(一)是否规定危险犯条款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从罪状表述分析,属于过失实害犯的范畴 ,过失实害犯相对于过失危险犯而言。该条的罪状结构可以概括为:故意危害行为 + 对结果存有过失。进言之,“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不 仅是犯罪的罪过认识要素,而且是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而单就故意危害行为(即“向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本身却是不可罚的。这一点俄罗斯和德国的立法例有很大不 同,如前文所述,其在刑法典中规定了一定数量的故意的危险犯条款,甚至是抽象危险 犯的条款。如果将我国刑法典第338条中的“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孤立出 来,或者加以分解的规定,并规定独立的法定刑,那么就属于所谓抽象的危险犯类型了 。设若如此规定,其在立法上和司法适用上的效果就会有变化:(1)不要求有具体的犯 罪后果,即舍弃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具体犯罪后果这一犯罪成立要件。 因此,在犯罪成立范围上,行为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行为成立犯罪的时间即大大提前了 ,其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2)控诉机关举证责任的减轻,就是说,控诉机关 只要证明行为人有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等物质的行 为,而该行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危险,那么就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则可以在认定此项 举证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有罪。换言之,控诉机关没有必要特别证明犯罪后果的发 生,尤其是犯罪后果尚没有显现出来或者很难取证的情况,同时相关的因果关系举证责 任也可以免除。所以,要不要在环境刑法规范体系中规定故意的危险犯乃至规定故意的 抽象危险犯,确实牵涉到立法价值的选择问题。
(二)是否采用间接故意犯的规定模式
俄罗斯刑法典中的违反危害生态的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规则罪、污染水体罪、污染大 气罪、污染海洋环境罪、毁坏土地罪都属于间接故意犯,即法律要求行为人对构成实害 结果或者危险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既非积极追求,也非不情愿。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 定,如果行为人明知向水体、土壤、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等物质的行为可 能造
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而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则不应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罪论处,比较恰当的适用条款是刑法典第1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第2条的规定或者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来定罪处罚。设若行为人明知向水体、土壤、 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等物质的行为会造成水质、土壤、大气质量发生恶化 而仍有意为之,并且形成相当程度的污染却没有造成具体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 则在刑法上是不可罚的。根据俄罗斯刑法典的有关条款规定,则类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比如,违反危害生态的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规则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只要“构成严 重损害人的健康或环境的威胁的”即构成犯罪;污染大气罪属于结果犯,但是只要具备 “造成空气的污染或自然性质的其他改变”即构成犯罪;污染海洋环境罪属于结果犯, 但是只有具备“污染海洋环境”的结果即构成犯罪,而所谓“污染海洋环境”具体是指 向海洋中投放可能使海洋环境质量恶化、限制其利用、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毁灭、减少、 枯竭或患病的物质和材料(注:参见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5页。);毁坏土地罪属于结果犯,而其构成结果为“人的健 康或周围环境受到损害”。在这种立法例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预见的犯罪后果与事实上 发生的犯罪后果相比“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这一后果而言,是比较轻的,因而 其犯罪成立的要求也相对于以“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作为犯罪结果”的立法例低, 可以说,对犯罪评价的重点也就从犯罪的具体结果上转移到危害行为本身。在这种立法 例下,规定间接故意犯也就顺理成章了。是否采取间接故意犯的立法模式问题,在实质 上是如何规定犯罪的构成结果或者危险的问题,这也需要立法者进行选择。
就我国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完善问题,应当置于整个环境刑法规范体系中进行探 讨,也就是说,要将环境刑法规范的总体完善的问题首先提出来,而后在这一体系中解 决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完善问题。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可以作为改进的方向。
1.应当根据环境资源的具体构成要素作为犯罪对象
这里隐含的前提是:规定以这些要素为对象的故意犯罪。对此可以考虑德国的立法例 。现行刑法典第338条将土地、水体、大气的破坏规定在一个条款中,尽管比较简约, 但是由于这三种环境要素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在具体犯罪中表现形式也就不同(注: 严格从语法上讲,第338条也是存在问题的。由于该条中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为选择关 系,如果进行词语组合就会发生不搭配的现象,如“向空气中倾倒”、“向空气中处置 ”这样的语法错误。)。如果规定了以这些环境构成要素为对象的故意犯罪,那么也应 当将相应的过失犯条款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不同条款出现。
2.应当周延各种严重的破坏环境危害行为
现行刑法典中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的危害行为的广度是认识不足的,诸如噪声污染、违 反防治污染义务、破坏草原、破坏植被等危害行为并没有予以犯罪化,而这些行为的危 害性也具有相当的刑事可罚性。因而在规定这些形式的故意犯罪的同时,有必要在相应 的条款规定过失犯罪。
3.有必要规定过失危险犯
为了有效惩治环境业务过失犯罪,有必要规定过失危险犯条款,当然由于过失危险犯 将犯罪的成立标准大大提前,因而在立法选择上应比较慎重。同时,笔者认为,规定过 失的具体危险犯是可行的,而不应当规定过失的抽象危险犯,否则可能导致犯罪面的过 度膨胀,同时也会在司法适用上造成被滥用的弊端。
4.立法技术上的完善
除了考虑罪状表述更加明确以外,在刑罚规定上要有所改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我国罚金刑规定缺少明确性,有必要在法条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如何确定罚 金刑的量刑标准,是法定刑配置科学化的一个重要课题。关键是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罚 金刑量刑指标,笔者认为,在数额确定上可以将犯罪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所达数额作为 基本的量刑指标,理由在于任何犯罪是对刑法所保护现有社会关系整体的侵犯,作为社 会成员的居民即便没有遭受到具体犯罪的侵犯,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秩序却因此而遭到威 胁,因而也构成对其权利的潜在的侵犯;以犯罪地的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则考虑 到犯罪毕竟存在于一定的时空关系而具有个别性,因而将之置于具体的时空环境中考察 是适当的。在确定量刑指标后,则规定一定的倍数幅度作为适用的选择范围。这种规定 方式优势在于,既考虑到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合理化,又注意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 实。(注:参见拙文:《贷款诈骗犯罪之比较研究》,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 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9页。)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土右冢
▣ 环境破坏高中作文 ▣
我的家乡在玉门,每到刮风的时候,五颜六色的塑料袋飞得到处都是,这还不算,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空气中弥漫着各种难闻的气味,沟渠里流淌的都是浑浊不堪的污水。无论你走在大街还是小巷,都是一副灰头土脸的模样。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与人们的生活习惯分不开。
有些人为了图方便,把买得东西都装在塑料袋里,当用完东西时,随手就把塑料袋给扔了,从来不想这样做的后果。所以每次刮风,塑料袋总是满天飞舞。
有些人为了省5角钱,放着公厕不上,而随地大小便。这影响多恶劣,5角钱是省下了,可玉门的形象往哪搁?有些投资商,就因为玉门的环境条件差而放弃了投资,这给玉门的发展造成多大的损失啊!
有些工厂,到处乱排污水,致使河流污染,大片的树木、草地因此而枯黄。有些人向水里乱倒垃圾,致使河面污浊不堪,一股一股恶臭扑面而来,置身于这样的环境,谁还会有好心情呢?
▣ 环境破坏高中作文 ▣
比利时的马斯河谷位于狭窄的盆地中,1930年12月1日—5日,气温发生逆转,致使工厂中排放的有害气体和煤烟粉尘在近地大气层中集聚不散,3天后开始有人发病。其症状表现为:胸痛、咳嗽、呼吸困难等,一星期内有60多人死亡,其中心脏病、肺病患者死亡率最高。同时,还有许多家畜致死。 事件发生期间,SO2浓度很高,并可能含有氟化物。事后分析认为,此次污染事件,是几种有害气体同煤烟粉尘对人体综合作用所致。
